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国家推广普通话,推行规范汉字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”